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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
发布日期:2020/9/2 阅读:1996次

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。

 

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是指下列行为:

 

(一)土地使用权出让;

 

(二)土地使用权转让,包括出售、赠与、互换;

 

(三)房屋买卖、赠与、互换。

 

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,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。

 

以作价投资(入股)、偿还债务、划转、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。

 

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

 

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建工新城 / 电话:0731-856289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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